考虑到于1997年5月1日在日内瓦签署的《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gTLD-MoU")和《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第七节,后者规定了设立登记者委员会(CORE),并规定由登记者签署定义了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和登记者委员会运作所必须遵守政策的一份谅解备忘录,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签署者特此通过: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使用下列定义
1、"域名系统"(DNS):指RFC1591中定义的Internet命名系统;
2、"顶级域"(TLD):指RFC1591中定义的域名层次的最高一级;
3、"二级域"(SLD):指紧跟在顶级域下面的那一级域名;
4、"通用顶级域"(gTLDs):指RFC1591中定义的".com"、".org"和".net"顶级域及在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中或授权下建立的顶级域;
5、"登记处":指管理域系统中顶级域所涉及的任务和活动,包括分配和保持该顶级域及其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服务;
6、"登记者":指获准输入和修改二级域(SLD)数据的实体,这种数据由登记处应寻求获得二级域的实体的要求加以维护;
7、"登记者委员会"(CORE):指由获准的登记者组成的工作组织,负责管理通用顶级域规定的分配工作;
8、"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CORE-Gtld):指在给定时间受到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条款限制的所有通用顶级域;
9、《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Gtld-MoU);
10、"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ACPs):指为了审议第三方对二级域分配提出的质疑而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建立的有关小组;
11、"政策监督委员会"(POC):指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设立的通用顶级域下策监督委员会;
12、"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iPOC): 指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设立的临时通用顶级域政策监督委员会;
13、"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指由Internet协会(ISOC)才Internet分址当局(IANA)设立的国际特别委员会;
14、"政策顾问机构"(PAB):指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设立的通用顶级域下策顾问机构;
15、"附属":对于任何给定的实体来说,附属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它,受它控制或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
16、"控制"一个实体: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指导或捉使指导这个实体的管理和下策的权力。这种指导可以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拥有其表决权,代表其主任委员会或代表执行其他类似功能的团体;
17、术语"被控制"的含义可以比照"控制"而推知;
18、"仓库"(Repository):指一个登记处的首要数据设备;
19、"登记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指管理登记者将二级域分配给一个实体的协议。
第二条 原则
下列在《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提出的原则将采纳为本备忘录的一部分:
(a) Internetsdm 顶级域名是一种公共资源,接受公共信托机构的管理;
(b) Internet顶级域的任何管理、使用和(或)演变都是公共政策问题,应当在为了公众的利益和服务于公众的情况下进行;
(c) 有关的公共政策必须平衡且代表Internet域名现有和未来的风险承担者的利益;
(d) 如果对Internet域记服务实行一种自我调节和面向市场的方法,Internet域名的现有和未来的风险承担者可以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e) 通用顶级域域名登记服务的提供者应在全球设立分支机构;
(f) 如《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第二节(f)款及以后可能有的修正案所述:应当执行这样一项政策,在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中的任何一个二级域名,如果相同或类似于那种已在国际下知名且存在着可被证明的知识产权的字母数字串,那么该字母数字串只可以由那种可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或使用,或只能经该所有人授权后持有或使用。如果是处于维护本项政策的目的,那么应当适当考虑第三方可能使用这种二级域名的情况。
第三条 通用顶级域
(a) 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最初应由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第九节(a)款创建的通用顶级域组成;此后,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将再包括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第九节(b)款增建的通用顶级域。
(b) ".com"、".org"和".net"通用顶级域目前依NSF合作协议No.NCR-J9218742进行管理。在此协议期满或对其进行适当修改之前,".com"、".org"和".net"通用顶级域不受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制约。
(c) 类似地,在".com"、".org"和".net"能用顶级域不受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条款制约期间,任何管理这些通用顶级域的登记者都可能因为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原因,而不应被视为是通用顶级域的登记者。
(d) 在域名系统之内,根据现有的RFC,为ISO 3166国家代码保留的二字符顶级域名应不受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条款的制约。
登记者的选择
第四条登记者资格及申请
(a) 登记者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如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附录A中所述的签定《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所必需的资格要求。申请表可以以http://www.gtld-mou.org/docs/application.htm中找到。每个这样的都必须由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审核。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将处理或促使处理申请成为登记的实体所提出的第一轮申请。
(b) 如《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第六条(j)款的(ii)、(ii)和(v)民规定的那样,政策监督委员会可以随时增加有关登记者申请的新条款和条件,并且根据下下策顾问机构和登记者委员会磋商的结果,将不依照《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和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运作的登记者除名。直至政策监督委员会作出其他规定之前,本款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
(c) 若干有附属关系的实体只能提交一份申请表。有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是否有附属关系的问题,第一轮申请由政策监督委员会决定,此后,由登记者委员会决定。
(d) 未经政策监督委员会书面时许可,任何登记者都无权将其任何权利与义务移交或分配给其他实体。政策监督委员会将全权决定这个问题,并必须考虑Internet和域名系统的稳定性。任何所有权或控制的变更,若导致登记者不再符合那时候的登记者要求,那么将导致此登记者丧失登记者资格,并且,此登记者从此 我权再以登记者方式运作。
登记者委员会的结构和义务
第五条 登记者委员会的结构和义务
(a) 每个根据第四条被选为有资格签署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实体将成为登记者委员会的一个成员,而且,如果它遵守登记者委员会规定的运作和技术要求,它将成为一个登记者。在登记者委员会开始登记活动之后,只有登记者才可以继续作为登记者委员会的成员。登记者,也只有登记者,才能参与登记者委员会以后的.
(b) 登记者委员会将根据瑞士的法律建立,作为一个瑞士的联合会,接受《瑞士公民法典》第60~79条的管理。
(c) 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将处理或促使处理第一轮登记者的申请,除此之外,登记者委员会将自理或促使处理所有要求成为登记 实体所提出的申请。
(d) 登记者委员会将制订并实施使每个登记者完全依照《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条款进行运作的规定。
(e) 登记者委员会将制订为保证二级域在先来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分配所必需的政策手技术协议。在此,先来是指首先与欲登记的二级域所属的顶级域的登记者委员会仓库数据库进行交互。然而,登记者委员会可以制订政策和技术协议,以使仓库按照类"似圆桌会议"的循序来处理二级域登记者的申请。在一个顶级域之下,不能有相重的二级域。
(f) 登记者委员会将维护登记者登记的所有二级域仓库,并采用最谨慎的步骤,以实现正确可行的仓库服务。每个顶级域将有一个独立的仓库。登记者委员会将制订并实施这样的规定,使每个登记者将登记的每个二级域的数据提供给《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格式见附录B。登记者委员人将使每个数据仓库的数据可用,并每天进行更新,这样数据就可以在Internet 搜索到(例如:使用whois),也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文件下载(例如:使用ftp)。登记者委员会将为域名系统服务器的使用生成域名系统区域文件。
(g) 登记者委员会交提供政策监督委员会(和它的前身国际特别委员会和临时政策监督财),用以付还承担组织的义务所需的合理开销。政策监督委员会将保有与登记者所付申请费相当的资金,用作付还这些开销所需。登记者委员会和政策监督委员会还将随时协商交登记者委员会收到的资金用于政策监督委员会的预算。
(h) 登记者委员会将确保它的数字签名技术与当前技术水平一致。政策监督委员会将审查并通过登记者委员会的安全策略。
(i) "登记者委员会"将制订并实施这样的措施:登记者不应为自己或自己的附属机构在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中登记二级域,用作二级域的交易,包括销售、转卖和转让给申请者。
(j) 登记乾委员会将制订并实施使登记者以付如第六条(d) (ii)所指定的登记二级域所需费用的步骤和规定。
第六条 顶级域下的二级或登记政策
下列规定适用于登记者登记顶级域下的二级域:
(a) 每个登记者都可以授受任何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之下的二级域分配申请;
(b) 每个登记者可以自己决定,合情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作它提供匠服务;
(c) 只有在收到至少包含如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附录C中所述的对信息和法定语言的请求后,每个登记者才会签署《登记协议》,并接受分配二级域的申请。
(d) 在完成下列事宜以前,任何二级域都不能分配任何实本:
(i) 登记者已收到并接受符合要求的申请表,且
(ii) 登记者委员会已收到登记者所付的由登记者委员会随时制订的每个二级域所需费用。
(e) 登记者委员会将随时指定每年的维护费和。除非登记者委员会收到二级域登记者所付的这费用,否则一年期满后,不再保证有效地维护这个二级域。
(f) 二级域将分配给上述第五条(f)中所述的合格的申请者。不应对者克以任何不公平条件。登记者将提供给申请者下列机会:在域名分配生产之前的最多60天,公布申请者所要求的域名。如果申请者接受这个选项,则这个事实将作为申请者域名登记的永久记录的一部分。
(g) 登记者委员会不应检查符合上面第二条(f)款中所述政策的二级域申请。
(h) 在因任何原因取消任何二级域名之前,登记者委员会必须通知登记者和被登记者。
第七条 域名持有者和第三方之间的争议
(a) 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第8节的规定而设立的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将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WIPO Center")制定的程序守则运作,并将实施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附录D中所述的实体准则。
(b) 登记者应在它们的登记协议和二级域分配申请表中包含如下段落:
(I) 申请者承认,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对域名申请 分配和使用质疑。申请者进一步承认,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决定申请者和(或)另一方在某一特定域名的分配、登记和使用方面的权利,并且同意受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裁决的制约。
(II) 申请者同意,在第三方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提出请求后,任何在第三方与申请者之间由于与域名申请、登记和使用相关的原因而引起的质、疑争论和要求,都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线媒介守则提交给在线媒介。申请者进一步同意,若:(a)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在调停开始的30天之内没有得到解决,或(b)在上述30天期之前,任何一方没有参加或继续参加调,停则在第三方提出仲裁请求后,此要求将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线加快仲裁守则提交给在线仲裁,并由它最终作出裁决。如果申请者在下框打勾,即表示拒绝对仲裁的强制服从。除非双方都同意使用其他语言,调停或仲裁将使用英语。除非双方都同意选择其他仲裁地点,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决定亲自参加意见听取会,仲裁的地点将由第三方在《申请协议》中指明的申请者所在地和登记者所在地中选择一个。
对上段所述"要求",申请者拒绝强制服从仲裁。
(c) 登记者和登记者委员会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合作,尽快提供仲裁协调中心所要求的,与域名质疑有关的信息或材料,且有义务承兑并实现所有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和所有与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下的二级域有关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和调停活动的结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应通知登记者委员会和相关的登记者所有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结果,以及要求登记者委员会有所行动的调停和仲裁活动。
管理条款
第八条 总则及复查
(a) 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在代表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签署后就立即生效。
(b) 签署者同意定期检查他们依照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合作的结果和后果,并且,在合适的时候,考虑改进他们的合作,并同政策监督委员会和政策顾问机构交流有关修改和更新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和范畴的建议。
(c) 只朋在同政策顾问机构和登记者委员会磋商以后,政策监督委员会才可以发起对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修正。一个对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修正在代表政策监督委员会繁体字之后立即生效;不需要任何其他或附加的签字。
(d) 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受瑞士法律管理。
(e) 由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质疑、争论或要求,或其违规、终止和失效,都将依照现已生效的UNCITRAL仲裁规定解决。委任机构将是长久仲裁法庭的秘书长。将只有唯一的一个仲裁者。仲裁地为日内瓦。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将是英语。质疑、争论或要求都将依照瑞士法律进行裁决。
第九条 合法条款及条件
每个要成为登记者的签署者(在下面将称为"登记者",以区别于临时下策监督委员会)同意下列条款:
(a) 在这些合法条款和条件中,"管理方"指登记者委员会,其他所有登记者、政策监督委员会(或《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中指定的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和政策顾问机构,以及他们的所有主任、官员、成员、雇员、附属机构和代表。
(b) 登记者确认他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威,包括作为一个登记者运作所必须的任何内部的通过权。
(c) 在登记者委员会之下的登记者活动,
(i) 不应与登记者的社团文书、规章或其他可适用的管理文件冲突。
(ii)任何租契、协议、承诺或其他契约,或任何命令、判决、政令、只要登记者是其中一方或受其制约,则均不应与之冲突或导致违规、终止或构成违约。
(iii) 登记者不应违反任何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d)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登记者免去对管理方所有有登记者委员会的活动引起或相关的要求或其他合法追索权。
(e) 登记者同意保证使管理方不受到因为登记者误解或违反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的调查、诉讼中,管理方在费用、要求、债务和开销(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方面的损害。
(f) 每个登记者都同意由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要求,或基违远见、终止和失效,都将依照现已生效的UNCITRAL仲裁规定解决。委任机构将是长久仲裁法庭的秘书长。将只有唯一的一个仲裁者。仲裁地为日内瓦。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交进英语。质疑、争论或要求都将依照瑞士法律时行裁决。
(g) 任何登记者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下的通用顶级域或二级域,如果登记者不是为了自己的使用而登记的,则登记者不享有任何权利、头衔和利益。
签字:
在日内瓦完成:
代表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
David W.Maher主席
日期:
登记者的签字:
(登记者的姓名,打印或用印刷体书写)
By:
Ist:
日期:
附录A
签署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的资格要求
I、 每个欲具备签署《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资格及成为登记者 必需符合下列四条,这四条将受到独立的核查:
(a) 申请者至少拥有500,000美元的商业普通保险。
(b) 申请者至少分配五名专职人员从事它的登记活动。
(c) 者必须在其名下有300,000美元的立即可用的流动资金。资金可以是经担保的银行贷款或有公认的多事机构出具的放款最高限额或信用证,或其他形式的流动资金。
(d) 申请者必须持有一个已存在的二级域(如果在ISO-3166国家代码域下运作,则可放宽为二级域或三级域)。当通过http://www.gtld_mou.org/dnswalk.html检查这个域时,不应产生明显的警告信息。域的持有者通过查询由现存的Internet管理者维护的公共数据库来决定的。
II. 每个申请必须付10,000美元的费用,且提交费用所用的契文必须能真正支付给登记者委员会。若申请者不合格,将返还此费用。
III. 每个申请者有义务支付一笔费用,用作临时政策监督委员会指定的独立审计机构的报表,这是用来检查申请是否完整,且次序是否正确;这笔费用是不能返还的,且可以从申请费中扣除。
IV.每个成功的申请者必须签署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
V.每个申请者都同意:由本《Internet登记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质疑、争论或要求,或其违规、终止和失效,都将依照现已生效的UNCITRAL仲裁规定解决。委任机构将是长久仲裁法庭的秘书长。将只有唯一的一个仲裁者。仲裁地为日内瓦。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将是英语。质疑、争论或要求都将依照瑞士法律进行裁决。
附录B
每个二级域所要求的数据
Complete Domain Name…………:
Entity or Individual Using Domain Name
Name…………………………………:
Postal Address…………………………………:
City…………………………………:
State…………………………………:
Postal Code…………………………………:
Country…………………………………:
Country Code…………………………………:
E-mail Address…………………………………:
State or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Name and Address of a designated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where the Registrar is located (Applicant may desigate the Registrar) …………………………………:
Administrator Contact
NIC Handle (if known) …………………………………:
(I) ndividual (R) ole…………………………………:
Name…………………………………:
Organizatio Name…………………………………:
Postal Address…………………………………:
City…………………………………:
State…………………………………:
Postal Code…………………………………:
Country…………………………………:
Country Code…………………………………:
Phone Number…………………………………:
Fax Number…………………………………:
E-Mail Address…………………………………:
Technical Contact
NIC Handle (if known) …………………………………:
(I) ndividual (R ) ole…………………………………:
Name…………………………………:
Organization Name…………………………………:
Postal Address…………………………………:
City…………………………………:
State…………………………………:
Pstal Code…………………………………:
Country…………………………………:
Country Code…………………………………:
Phone Number…………………………………:
Fax Number…………………………………:
E-Mail Address…………………………………:
Primary Name Servr
Primary Name Server Host Name…………………………………:
Primary Name Server Net Adddress…………………………………:
Secondary Name Serve(s)
Secondary Name Server Host Name…………………………………:
Secondary Name Serve NetAddress:
附录C
关于通用顶级域下的二级域分配的登记协议和申请表
1.根据于1997年5月1日在日内瓦签署的《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Gtld-mou")修正案的条款和条件,这是要求登记下列域名(给出完整和准确的域名…………………………………:
2.要求登记域名的实体或个人("申请者)
(2a)Name…………………………………:
(2b)Postal Address…………………………………:
(2c)City…………………………………:
(2d)State…………………………………:
(2e)Postal Code…………………………………:
(2f)Country…………………………………:
(2g)Country Code…………………………………:
(2h)E-Mail Addrss…………………………………:
(2g)State or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or Partnership(if applicable) …………………………………:
(2h) 用于下列目的的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j) 通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实施的有关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ACPs")的调停或加快仲裁程序;
(ii)登记者所在处的处理服务。申请者可以指定登记者…………………………………:
3.Administrative Contact
(3a) NIC Handle (if known) …………………………………:
(3b) (I ) ndividual (R )ole…………………………………:
(3c) Name…………………………………:
(3d)Organization Name…………………………………:
(3e)Postal Address…………………………………:
(3f) City…………………………………:
(3g) State…………………………………:
(3h) Postal Code…………………………………:
(3i) Country…………………………………:
(3j)Country Code…………………………………:
(3k) Phone Number…………………………………:
(3l) Fax Number…………………………………:
(3m) E-Mail Address…………………………………:
4. Technical Contact
(4a) NIC Handle (if known) …………………………………:
(4b) (I ) ndividual (R ) ole…………………………………:
(4c) Name…………………………………:
(4d) Organization Name…………………………………:
(4e) Postal Address…………………………………:
(4f) City…………………………………:
(4g) State…………………………………:
(4h) Postal Code…………………………………:
(4I)Country…………………………………:
(4j)Counry Code…………………………………:
(4k) Phone Number…………………………………:
(4l) Fax Number…………………………………:
(4m) E-Mail Address…………………………………:
5.Billing Contact
(5a) NIC Handle (if known) …………………………………:
(5b) (I) ndividual (R )ole…………………………………:
(5c) Name…………………………………:
(5d) Organization Name…………………………………:
(5e) Postal Address…………………………………:
(5f) City…………………………………:
(5g) State…………………………………:
(5h) Postal Code…………………………………:
(5I) Country…………………………………:
(5j) Country Code…………………………………:
(5k)Phone Number…………………………………:
(5l) Fax Number…………………………………:
(5m) E-Mail Address…………………………………:
6.Primary Name Server
Primary Name Server Host Name…………………………………:
Primary Name Server NetAddress…………………………………:
7. Secondary Name Serve(s)
Secondary Name Server Host Name…………………………………:
Secondary Name Serve NetAddress:
8. Invoice Delivery
(E) mail (P) ostal…………………………………:
9. 费用
注册域名需要____________启动费。这笔费用包括最实______ 年的更新。直至登记者收到启动费之后,才会处理申请。在仓库操作机构收到申请费和启费之后,登记才会生效。
10.第三方的权利
申请者确认:据他(她、它)所知,对所申请的域名的登记和使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商标和其他权利。申请者将保证登记者、登记者委员会、仓库操作机构、政策监督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受到由此类侵权引起或相关的费用、要求、债务和开销(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方面的损害。
11.使用此域名的意向
申请者确认:他(她、它)确实希望在登记的60天内使用此域名,并在可预见的将来使用此域名。
12.使用此域名的目的
申请者希望使用此域名,是因为以下目的:l…………………………………:
13.请求此域名的理由:
申请者请求此域名,是因为以下原因:
――――与申请者的名字或其变体一致
――――与申请者的商标或其变体一致
――――其他(请写出理由)
14.可选的60天的等待期
15.由第三方向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在申请者与第三方之间的质疑程序
申请者承认,根据《Internet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仲裁管理委员会提对域名申请者的分配和使用提出质疑。申请者进一步承认,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决定申请者和(或)另一方在某一特定域名的分配、登记和使用的权利,并且同意受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裁决的制约。
16.由第在玟提出的在申请者与第三方之间的调停和/或仲裁
申请者同意,在第三方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提出请求后,任何在第三方与申请者之间由于与域名申请、登记和使用相关的原因而引起的质疑、争论和要求,都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线媒介守则提交给在线媒介。申请者进一步同意,若:
(a) 是要求中的任何一条在调停开始的30天之内没有得到解决,或
(b) 在上述30天期满之前,任何一方没有参加或继续参加调停,
则在第三方提出仲裁请求后,此要求将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线加快仲裁守则提交给再线仲裁,并由它最终作出裁决。如果申请者在下框打勾,即表示拒绝对仲裁的强制服从。调停或仲裁将使用英语,除非双方都同意使用其他语言。除非双方都同意选择其他仲裁地 ,否则,无论双方是否决定亲自参加意见听取会,仲裁的地点将由第三方在《申请协议》中指明的申请者所在地和登记者所在地中选择一个。
*对上段所述"要求",申请者拒绝强制服从仲裁。
17.由第三方向法庭提出要求裁定在申请者与第三方之间的质疑
对于任何由可适用的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或相似(相关)的法律所管辖的,因对域名的企图或实际使用活动引起的事务,申请者服从登记者所在国对个人及所属的事物的裁定和有资格的法庭所在地的选择。申请者放弃对个人及所属的事务的裁定和有资格的法庭所在地选择的异议。
18.在申请者与登记者和(或)登记者委员会之间的质疑
申请者同意:在申请者与登记者和(或)登记者委员会之间的,任何有关此申请或在根据此申请的登记,或与此有关的质疑、争论或要求,将用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线加快仲裁守则进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在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将是英语。无论双方是否同决定亲自参加意见听取会,仲裁的地点将选在登记者所在地。申请者承认:登记者和登记者委员会受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裁决与结果、以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协调中心实施的调停和仲裁程序的制约。
19.不合格的委托
域名登记可以因为不合格的的委托而取消。
20.义务的持续
如果申请被接受,则有关此申请的申请者方面的义务将到接受申请及登记生效之后。
21.确认
申请者确认,它已阅读了上述登记申请表,并且如实且精确地填写了此表。申请者同意此域名的申请受此登记申请表和由登记者委员会制订的其他适用的条件的制约。
附录D
关于域名仲裁管理委员会的实体法则
保留,有待有关实体法则细节的进一步的以众讨论。最新的草案可以在http://www.gtld-mou.org/docs/racps.htm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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