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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高知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N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B.V.),住所地荷兰王国1017 BZ 阿姆斯特丹市黑伦格拉赫特436号。

    法定代表人阿尔贝尔特埃里克.烤夫曼(Albert Eric KAUFMANN),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禾,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B.V.,简称卡地亚公司)于1983年12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国商标局多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Cartier"文字商标。

    1993年至1998年间,卡地亚公司在多种报纸、杂志上刊载了"Cartier"的商品广告和宣传文章,并在中国开设了精品店和精品廊,特许一些商家为其经销商。

    1999年4月, "Cartier"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卡地亚公司未提供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国网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该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cartier.com.cn",该域名至今没有实际使用。在一审庭审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在何方面与"Cartier"有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地亚公司对"Cartier"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在多种报纸、杂志上刊登了"Cartier"注册商标的广告。1999年,"Cartier"商标被中国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新闻媒体也对"Cartier"注册商标进行多次报道。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和较高的社会评价,"Cartier"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属驰名商标。

    卡地亚公司系荷兰法人。我国与荷兰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计算机网络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形象和提供商业服务的工具。在计算机网络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可以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

    域名是计算机网络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域名注册人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标志,应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企业往往尽可能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还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因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网公司在明知"Cartier"为卡地亚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 注册了"Cartier.com.cn"域名,如果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该域名,必然会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Cartier"商标有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国网公司不能说明其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Cartier"有关,不能证明其对"Cartier"享有在先权利或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卡地亚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国网公司恶意将卡地亚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卡地亚公司的商誉。如果该域名投入使用,将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给卡地亚公司造成损害。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卡地亚公司未提供其因国网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和为本案诉讼支付合理费用的证据,对于其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国网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卡地亚公司要求国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巴黎公约》规定了保护厂商名称,但国网公司并未将卡地亚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使用,不侵犯卡地亚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Cartier.com.cn"域名;(二)驳回卡地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卡地亚公司的"Cartier"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没有依据;"Cartier.com.cn"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上使用不会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不能因国网公司与"Cartier"一词无关而认定将其注册为域名具有侵权恶意,因此,注册"Cartier.com.cn"认定国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国商标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巴黎公约》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地亚公司的起诉。卡地亚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卡地亚公司(英文名称为CARTIER INTERNATIONAL B.V.,中文名称原为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现名。该公司未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系在荷兰注册的企业法人。卡地亚公司于1983年12月15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Cartie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中国分类第14类、第15类、第36类、第51类、第52类、第53类、第59类、第66类、第70类、第72类,后经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第11类、第33类、第17类、第18类、第25类、第16类、第14类、第3类、第34类,1993年12月15日前述商标经中国商标局予以续展,现仍在保护期内。卡地亚公司于1994年至1995年,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Cartie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6类、第8类、第20类、第21类、第28类,核定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6类、第37类、第42类第40类。

    卡地亚公司于1993年至1998年在《世界时装之苑》、《视点》、《中国旅游》、《世界经理人文摘》、《美美百货专刊》、《西武百货专刊》、《中国之路》、《汽车与驾驶》、《亚洲周刊》、《时尚》、《长城会员卡期刊》、《名牌世界》、《国际名牌》、《财富》、《高尔夫文摘》、《中国高尔夫》、《国际服装技术》、《新现代画报》等刊物上刊载了"Cartier"手表和皮包的商品广告。截止至1998年5月,卡地亚公司在中国北京王府饭店内开设了一家精品店;在上海美美百货公司、上海商城、大连富丽华大酒店、广州中国大酒店、珠海海湾大酒店、深圳西武百货内开设了6家精品廊,此外,还特许北京英皇钟表珠宝、上海名表城、沈阳东亚商业广场、广州友谊商店、深圳东方表行作为其经销商。卡地亚公司还在《上海电视》、《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新民晚报》、《北京晚报》等刊物上刊登了"Cartier"各类商品的广告。

    1999年4月,中国商标局发布《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中序号为269的是"Cartier"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商品/服务为服装、皮具、手表。

    卡地亚公司未提供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1998年11月4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cart ier.com.cn"(注册编号981104005051)。该域名至今没有实际使用。庭审中,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Cartier"一词有关。

    1999年9月3日,香港麦坚时律师行致函国网公司,称:受卡地亚公司委托,要求国网公司立即注销其注册的"cart ier.com.cn"域名。

    2000年5月19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0)京证经字第1480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00年5月16日,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cartier.com.cn"域名的注册单位是国网公司。

    上述事实有19份商标注册证、相关报纸、杂志等刊物、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资料、《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国网公司的营业执照、981104005051号域名注册证、(2000)京证经字第14808号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国与荷兰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卡地亚公司作为在荷兰注册的法人,在认为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应依据中国的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卡地亚公司提交的由中国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该公司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Cartier"商标,卡地亚公司为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是用于区别其他用户的标志,具有识别功能。本案中,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cartier.com.cn"中区别于其他域名,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是其三级域名"cartier",而"cartier"与卡地亚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Cartier"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

    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的时间晚于卡地亚公司注册"Cartier"商标的时间,且国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Cartier"一词享有权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域名"cartier.com.cn"的正当理由。

    国网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知道在计算机网络中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却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Cartier"作为具有识别性的三级域名注册在自己的域名"cartier.com.cn"中,并且不实际使用该域名,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应认为是有意阻止卡地亚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国网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中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卡地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国网公司所提自己的行为未构成对卡地亚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国网公司所提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Cartier"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卡地亚公司提交的报纸、杂志上所刊登的"Cartier"注册商标的广告和有关文章,发布和刊登的时间均在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之前,这些广告和文章可以证明卡地亚公司对"Cartier"注册商标进行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中国商标局发布《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时间是在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之后,不能作为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时"Cartier"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尽管卡地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Cartier"注册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国网公司注册"cartier.com.cn"域名的行为并未侵犯卡地亚公司"Cartier"注册商标专用权。国网公司所提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Cartier"不是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未侵犯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荷兰)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B.V.)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cartier.com.cn"域名。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一十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负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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